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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解讀:電商法修改-促進平臺經濟和電商長遠發(fā)展的[雙刃劍]-電商營銷引流電商干貨

    2023-01-21 | 14:19 | 發(fā)布在分類/淘寶知識 | 閱讀:50

    本文主題電商電商法修改,電商知識產權侵權,電商電商法,電商營銷引流。

    律師解讀:電商法修改-促進平臺經濟和電商長遠發(fā)展的[雙刃劍]

    電商平臺經濟已然是重要經濟部分,平臺、電商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便利和實惠,帶來了網購新形態(tài),也帶來了很多新的法律問題。其中知識產權問題一直存在,從被漠視,到被認識,到被重視,現在到被推到更高的重視程度,體現了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和法治觀念的進步。

    2023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發(fā)布了《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對電商法第43條、第84條作出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所作的修改的部分,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了電商平臺經濟的發(fā)展,遏制惡意聲明及通知現象,平衡保護相關方利益。符合當下現實需求,具有積極意義。對此,我們可以進行以下分析和解讀:

    一、電商法修改情況怎樣?

    1、原電商法第43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后的條款,將“十五日”修改成“二十日”,即“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二十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延長反通知期,便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更充足的時間采取法律措施維權。

    2、原電商法第43條增加一款: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引入擔保條款,商家提供擔保,平臺暫時中止下架、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恢復商家經營,減少平臺對商家采取措施期間及該期間造成的損失。有了擔保,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潛在的侵權損失也能得到彌補。對雙方都起到保護作用。

    3、原電商法增加一款:“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增加這款,強化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賠償責任的救濟,對商家的惡意聲明行為進行懲罰,保護平臺經濟的健康運行。

    4、原電商法第84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征求意見稿,加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許可證”。

    新增條款部分,強化平臺監(jiān)管責任,從平臺角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平臺不依法實施制裁知識產權侵權的措施,那么平臺將要承擔最嚴厲的法律責任,被吊銷網絡經營許可證,不得開展經營。

    二、電商法修改,整體是怎樣的力度?釋放了哪些信號?

    電商法修改,整體是多維度促進保護知識產權,平衡利益,強化平臺監(jiān)管責任,維護電商平臺經濟長遠健康發(fā)展。

    對外釋放,國家對電商平臺經濟發(fā)展的重視和規(guī)范,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對平臺責任的強化。電商平臺經濟不再是知識產權侵權的“集中地”,對電商和平臺的發(fā)展是“雙刃劍”。短期內,打擊、遏制了大多數靠打知識產權侵權“擦邊球”的商家營業(yè),電商平臺經濟會受到一定影響,但從長遠看,凈化了市場,維護了品牌,能促進整個電商平臺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故為“雙刃劍”

    三、關于對平臺增加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具體給平臺帶來怎樣的影響?

    顯而易見,加重了平臺的經營和監(jiān)管責任,對平臺處理商家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平臺將產生更多處理知識產權問題的成本,承擔的責任也更大,勢必導致平臺對入駐商家進行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侵權處置和監(jiān)管。

    一方面,也將平臺與商家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進行“連帶”,使得平臺難以或不敢包庇商家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做到依法處置。

    另一方面,關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比較靈活,沒有統(tǒng)一、硬性的標準,如平臺采取措施出現錯誤、疏漏或其他情形的,可能將面臨“禁業(yè)”的最嚴厲的處罰,如一把寶劍懸在上空,不得不重視。

    四、關于增加的“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于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采取的措施”,出于怎樣的考慮?能體現柔性執(zhí)法嗎?

    出于平衡、公正保護各方利益,維持平臺與商家、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的良性發(fā)展。這款執(zhí)法有剛、有柔,剛柔并濟,能體現柔性執(zhí)法,也能體現剛性執(zhí)法。

    對商家而言,商家提供相應、適當的擔保,平臺得以有基礎和合理理由,暫時中止對商家采取的下架、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恢復商家經營活動,減少商家被采取措施期間及該期間造成的損失。

    對平臺而言,平臺獲得商家提供的擔保后,有了基本的安全閥底限,中止對商家的措施,對平臺也有利,能促進平臺內經濟繁榮。

    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商家提供擔保后,如最終確證存在侵權,這部分擔保也能作為賠償款賠償權利人。

    五、電商領域中,打擊侵權可能會面臨哪些挑戰(zhàn)與問題?

    目前,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還有待發(fā)展。打擊侵權會給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小電商的經營帶來困難,進而一定程度影響到平臺經濟的活躍和多樣性。不少小電商會因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而無法在平臺上生存。

    同時打擊侵權能有利保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大型電商或知名品牌企業(yè),有助于品牌的發(fā)展,保護知識產權。

    面臨的問題是小電商與品牌之間的利益平衡、處理侵權的成本及取證、由電商知識產權侵權帶來的大量訴訟糾紛、小電商及平臺被禁業(yè)帶來的失業(yè)或社會不穩(wěn)定等問題。

    六、電商行業(yè)中,保護知識產權具體體現在哪些地方?平臺與商家如何才能避免知識產權侵權?

    電商行業(yè)的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由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性保護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和電商法的特殊法律規(guī)定組成。具體體現在電商出售商品不得侵犯其他商品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不得侵犯知名商品的名稱、標識,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否則,將構成違法犯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平臺和商家首先要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侵權意識,積極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制度體系。商家具備申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應及時申請,如申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定期關注電商平臺其他商家發(fā)布的產品信息,積極排查侵權事實,規(guī)范、全面舉證,及時向平臺發(fā)出通知,進行知識產權維權。

    平臺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依法履行通知——刪除——反通知——中止刪除等義務,做好商家之間的溝通橋梁及協調人角色。同時,也應依法、合理地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采取措施,避免不當作為或不作為,以免自身被處罰,甚至被吊銷營業(y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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