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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京東開放平臺嬰幼兒食品商品信息合規(guī)規(guī)范

    2022-11-01|13:28|發(fā)布在分類 / 客服知識| 閱讀:87

    為了保障京東商城嬰幼兒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京東于近日推出了《京東開放平臺嬰幼兒食品商品信息合規(guī)規(guī)范》,本規(guī)范適用于商品頁面所有模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及視頻、廣告標語、銷售屬性、商品屬性、擴展屬性、商品詳情。具體詳細規(guī)則內容如下:


    第一章  規(guī)范概述


    第一條 適用范圍


    (一)本規(guī)范適用于經營嬰幼兒食品的京東商家。


    (二)本規(guī)范適用于商品頁面所有模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及視頻、廣告標語、銷售屬性、商品屬性、擴展屬性、商品詳情。


    第二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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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嬰幼兒食品商品信息發(fā)布要求


    第三條 執(zhí)行標準


    符合嬰幼兒食品的安全標準和標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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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展示要求


    (一)嬰幼兒食品須在商品信息頁清晰展示商品包裝上的產品名稱、配料表、營養(yǎng)成分表、適宜人群、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議。


    (二)配方奶粉標題須標注與售賣商品對應的月齡、分段信息、凈含量克重,且各模塊信息保持一致,如主圖展示包裝1段(0-6個月)800g,標題宣傳為2段(6-12個月)900g。


    (三)依據國標GB 10765要求,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四)依據國標GB 10767要求,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五)依據國標GB 25596要求,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y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及“請在醫(yī)生或臨床營養(yǎng)師指導下使用”。


    第五條 商品合規(guī)宣傳規(guī)范


    (一)嬰幼兒食品不得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接近母乳”或近似術語宣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形象。


    (二)非嬰幼兒食品標準的食品,不得出現(xiàn)“嬰幼兒、輔食、0-36個月適用月齡、喂食嬰幼兒圖片”等宣傳內容。


    (三)禁止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片方式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和醫(yī)療功效,如“嬰幼兒奶粉宣傳益智、促進發(fā)育”。


    (四)嬰幼兒食品宣傳不得使用醫(yī)療機構、醫(y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五)營養(yǎng)成分及含量聲稱相關要求:


    1.配方乳粉類:適用于0-6月齡的嬰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頁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2.能量或營養(yǎng)成分在產品中含量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依據GB14880《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標準》,如強化了某些物質,達到允許強化的最低值,可進行含量聲稱。


    3.營養(yǎng)成分在產品標準中無最小值要求或無最低強化量要求的,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對該營養(yǎng)成分進行含量聲稱的依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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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嬰幼兒食品未設置比較聲稱規(guī)定,不得宣傳增加或減少x%(x倍)。如:嬰幼兒奶粉宣稱增加20%鈣。


    5.符合含量聲稱要求的嬰幼兒食品,可對能量和(或)營養(yǎng)成分進行功能聲稱,具體可參考GB 28050中允許使用的功能聲稱。對于GB 28050中未列出功能聲稱標準用語的營養(yǎng)成分,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關于該物質功能聲稱用語的依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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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品頁面宣傳“未添加+成分名稱、不添加+成分名稱、0添加+成分名稱”,須展示符合宣傳的配料表作為依據,如“無添加糖、無添加鹽、無蔗糖、無添加劑”等。


    (七)依據《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的公告》相關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推薦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議應當有科學依據,表述嚴謹,不得使用“必須”“嚴格”等字樣。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違規(guī)處置


    商家未按照本規(guī)范發(fā)布商品信息,或存在虛假宣傳等情形的,京東有權依據《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guī)積分管理規(guī)則》第三十七條 虛假宣傳、第四十一條 不當發(fā)布商品或信息等采取處理措施。


    以上就是關于京東開放平臺嬰幼兒食品商品信息合規(guī)規(guī)范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各位商家能有所幫助!


    京東規(guī)則 京東嬰幼兒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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